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市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熟虞商初字第00304号 |
案号 |
(2015)熟虞执字第01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市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金阳光数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货款7886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788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金阳光数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121000****498579)。二、被告李善文对被告扬州市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元、保全费809、公告费700元,共计3411元,由被告扬州市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善文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28 |
发布时间 |
2017-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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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善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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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开发区吴洲东路198号(西安交通大学扬州科技园)102幢5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