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市世鑫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81民初1597号 |
案号 |
(2018)豫0181执1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市世鑫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康宝峰161,468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康宝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郑州市世鑫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05 |
发布时间 |
2018-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广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7736504277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孝义镇孝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