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市世鑫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81民初5020号 |
案号 |
(2018)豫0181执28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市世鑫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京霞借款92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从2018年1月23日起,15万元从2018年1月25日起,7万元从2018年1月30日起,50万元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88元,减半收取67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94元,由被告郑州市世鑫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11 |
发布时间 |
2018-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广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7736504277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孝义镇孝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