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市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广商初字第00202号 |
案号 |
(2016)苏1002执2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市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金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罚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扬州市维扬区富永华玩具厂、扬州市富荣华玩具有限公司、李善文、蒋慧慧、梅永华、吴华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670元(原告已预交),由七被告共同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14 |
发布时间 |
2017-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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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善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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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开发区吴洲东路198号(西安交通大学扬州科技园)102幢5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