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盛世肥业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3717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2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顺盛世肥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给付剩余价款人民币451 000元;二、被告抚顺盛世肥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支付的451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三、被告陈洪祥、张桂霞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抚顺盛世肥业制造有限公司、陈洪祥、张桂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552元、保全费3 39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抚顺盛世肥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洪祥、张桂霞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19-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103执229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6474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洪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11755778857T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顺城区柳叶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