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盛世肥业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11民初947号 |
案号 |
(2019)辽0411执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抚顺盛世肥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富源农业高新技术研究所货物(化肥)预付款16万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1320、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赔偿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时间 |
2019-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411执15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542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洪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11755778857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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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顺城区柳叶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