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4********2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陕0302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陕0302执10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晓龙、杨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广东偿还借款1341580.65元及利息;二、被告陕西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丽、王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五被告工程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时间 |
2017-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