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1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323民初814号 |
案号 |
(2019)陕0323执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陕0323民初814号, 一、被告陕西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陕西岐山长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141621.32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此后息随本清。 二、被告杨晓龙、李秋侠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陕西岐山长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陕西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详见本判决附件: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条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6870元,由被告陕西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时间 |
2019-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晓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3226611660755 |
登记机关 |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纸坊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