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1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222民初236号 |
案号 |
(2017)豫1222执恢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陕西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三门峡阳光铸材有限公司货款1172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限定当事人履行债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陕西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陕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1-18 |
发布时间 |
2017-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晓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3226611660755 |
登记机关 |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纸坊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