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朝阳凌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4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1382民初1745号 |
案号 |
(2017)辽1382执1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朝阳凌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凌源市东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0元,并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0%向原告给付贷款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朝阳重型机械制造厂、被告尹淑霞,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杨明、杨彪、杨光、朱文彦、杨德丰在被告朝阳重型机械制造厂不能清偿该笔贷款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凌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0-10 |
发布时间 |
2017-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胜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303734190923H |
登记机关 |
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大街一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