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玲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28********1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莱州商初字第831号 |
案号 |
(2016)鲁0683执7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州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祥庆给付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0万元及计至2015年11月15日止的利息50 133.77元,共计1 450 133.7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祥庆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以实际欠款额计算的借款利息。三、被告张祥庆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3 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谢玲玲、莱州市鲁云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希刚、莱州市中刚塑业有限公司、莱州市泰华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 333元,减半收取9 167元,由被告张祥庆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交纳,限被告张祥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给原告9 167元,被告谢玲玲、莱州市鲁云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希刚、莱州市中刚塑业有限公司、莱州市泰华工贸有限公司对此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2-19 |
发布时间 |
2016-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