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和平鸽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8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7068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8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和平鸽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浏阳市友谊出口鞭炮烟花厂房产折价款607 500元,孙新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浏阳市友谊出口鞭炮烟花厂空调设备折价款13 300元;二、驳回浏阳市友谊出口鞭炮烟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 498元,鉴定费8400元,合计20 898元,由浏阳市和平鸽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9 698元,孙新负担1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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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艳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780899984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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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浏阳市葛家乡新源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