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和平鸽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8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5397号 |
案号 |
(2018)湘0181执2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和平鸽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浏阳市瑞祥化工烟花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人民币 57 3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 57 375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浏阳市瑞祥化工烟花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768元,减半收取1 384元,由浏阳市瑞祥化工烟花材料经营部负担384元,由浏阳市和平鸽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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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艳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780899984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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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浏阳市葛家乡新源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