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苗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11********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82民初1372号 |
案号 |
(2020)豫0782执3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苗海涛欠原告周亚辉借款20000元,由被告苗海涛分期返还原告周亚辉。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每月15日前返还1000元。二、如被告苗海涛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返还义务,原告周亚辉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求。如被告苗海涛在上述约定的任一期限内未足额履行返还义务,原告周亚辉有权就被告苗海涛未返还的借款一并申请执行,并按年息6%支付利息。三、被告张笑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四、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周亚辉承担150元,由被告苗海涛承担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