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海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2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2095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秦作敬、郭俊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爱如、王桂丰、王桂姣、王桂于各项损失124362.12元;二、被告李海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爱如、王桂丰、王桂姣、王桂于各项损失310905.31元,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15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爱如、王桂丰、王桂姣、王桂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94.97元,由原告李爱如、王桂丰、王桂姣、王桂于负担5773.3元,由被告秦作敬、郭俊英负担1971.22元,由被告李海平负担2550.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