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物华镁加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8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603民初653号 |
案号 |
(2020)豫0603执恢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物华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丽君借款4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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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建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0373905818X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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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