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万力衡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94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05民初4341号 |
案号 |
(2019)豫0105执5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九环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金水杨金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金及利息3233124.15元;并支付以代偿款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财产有偿使用费及代偿担保违约金;并支付原告律师费64600元;二、被告李福寿、李红丽对原告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3233124.15元、上述相对应的财产有偿使用费、代偿担保违约金及律师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河南金水杨金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福寿、被告李红丽名下的在郑州九环科贸有限公司的各自的股权在变卖、拍卖的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河南金水杨金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对应的财产有偿使用费、代偿担保违约金及律师费范围内对被告李红丽名下房屋在变卖、拍卖的所得款中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河南万力衡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原告河南金水杨金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金及利息3233124.15元及相应的财产有偿使用费及代偿担保违约金、律师费64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河南德兴重工有限公司对原告河南金水杨金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金及利息3233124.15元及相应的财产有偿使用费及代偿担保违约金、律师费64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83元,公告费500元,共计40283元,由被告郑州九环科贸有限公司、李福寿、李红丽、河南万力衡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德兴重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时间 |
2019-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105执557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93959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2779407831T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孙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