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印秋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3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3民初803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2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句容市白兔镇秋龙装饰装潢工程队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句容市白兔镇秋龙装饰装潢工程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武美荣医疗费674元、停工留薪待遇147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4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00元,合计86924元。三、驳回被告武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5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句容市白兔镇秋龙装饰装潢工程队负担(此款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