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宝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02********1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304民初2600号 |
案号 |
(2019)陕0304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宝鸡市龙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19年2月28日以前归还原告宝鸡市万鑫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从2017年6月2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被告李宝平、王宝文、宝鸡市海德力电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836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计8418元,由被告宝鸡市龙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宝平、王宝文、宝鸡市海德力电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陕0304执28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28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