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爱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2********8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3101民初164号 |
案号 |
(2020)新3101执恢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泽普县金浩笔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88134.70元、利息147400.77元,合计1835535.47元及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0450%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该年利率随之调整);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对被告泽普县金浩笔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地号为2011-288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21996、00016637、00016638、00014239、00014240、00016639、00016642房屋所有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爱明、张运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19.82元,已减半收取10659.91元,由被告泽普县金浩笔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爱明、张运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