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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文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0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3101民初1492号
案号
(2020)新3101执恢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喀什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文华、张艳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喀什分行借款2840170.53元;二、被告武文华、张艳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喀什分行利息494440.4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自2017年8月至贷款2840170.53元清偿完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计息;二、若被告武文华、张艳红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有权以被告武文华、张艳红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武文华、张艳红清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76.89元,公告费530元,合计34006.89元,由被告武文华、张艳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喀什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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