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2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5893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利息169144.95元,共计5169144.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3日后利息按年利率10.962%支付直至本金清偿完毕时;二、被告曾波、李群、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欧阳楚红、姜建云、新余市仙女湖阳光半岛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马文胜对被告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对被告曾波、李群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79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李群、新余市仙女湖区阳光半岛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欧阳楚江、马文胜、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姜建云、曾波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