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日喀则顺达石油专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藏0103民初793号 |
案号 |
(2020)藏0103执9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日喀则顺达石油专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堆龙羊达加油站支付油料款共计 248 112.01元;二、驳回原告堆龙羊达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8.36元(原告堆龙羊达加油站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39.18元,由原告堆龙羊达加油站负担299.38元,由被告日喀则顺达石油专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39.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兴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20074191925X8 |
登记机关 |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日喀则市上海南路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