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津舜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8民初3561号 |
案号 |
(2018)津0118执2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佰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借款本金9663959.94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663959.94元未偿还部分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按照年利率3.915%计算,自2018年9月29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8725%计算)二、被告天津市盛友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舜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马宝芝、刘云海、马宝泉、李胜芹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上述六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天津佰成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24元,由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7-31 |
发布时间 |
2018-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继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744044815H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路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