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嘴山市银龙煤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7948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6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仝力砼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631027.65元(截至2019年11月4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9年11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有权对被告宁夏仝力砼业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车架号jaly9f5y9a7007675)进行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在385万元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有权对被告张涛、潘富荣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街保伏桥新村a区12-5-201室房产进行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在48万元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有权对被告李华、徐月侠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8-1-402号房产进行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在50万元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张涛、潘富荣、李华、徐月侠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仝力砼业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石嘴山市银龙煤炭有限公司、陈斌、陈刚、张涛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仝力砼业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4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4148元,由被告宁夏仝力砼业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银龙煤炭有限公司、陈斌、陈刚、张涛、李华、潘富荣、徐月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0735976485J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大武口工业园区(长胜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