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春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27********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824民初829号 |
案号 |
(2020)晋0824执8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稷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春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3月28日的利息2915.4元及自2018年3月29日至借款本息还清止的利息。如被告张春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5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负担2000元,被告张春良负担5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稷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