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南区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5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11民初5417号 |
案号 |
(2019)辽0111执恢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南区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倪萍萍为其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部分38312.74元,工资9733.20元,扣除的养老保险费3365.74元,扣除的住房公积金3478元,合计54889.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时间 |
2019-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善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17157454445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淑乡胡家店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