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222********5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222民初591号 |
案号 |
(2020)赣0222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江晖、徐旭升与被告龚涛、张晓玲共同确认,截止2019年9月27日欠原告江晖、徐旭升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350000元;二、被告龚涛、张晓玲承诺分期偿还借款,于2019年11月28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0元、2019年12月28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0元、2020年1月28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200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付清。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原告江晖、徐旭升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剩余款项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原告江晖、徐旭升同意被告龚涛、张晓玲上述还款计划;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43元,减半收取计3371.5元,保全费人民币2244元,合计5615.5元,原告江晖、徐旭升自愿负担1615.5元,被告龚涛、张晓玲自愿负担4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