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依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1********05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初字第1825号
案号
(2016)黔0402执8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锦云、吴依土、吴建兴、王正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焦明俊损失人民币672100.94元。二、被告蒋太明对被告陈锦云、吴依土、吴建兴、王正祥应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焦明俊对被告安顺红翔塑料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焦明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04元,由原告焦明俊负担21703元,被告蒋太明、陈锦云、吴依土、吴建兴、王正祥负担1620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6-07-25
发布时间
2017-03-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