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依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1********05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初字第1825号 |
案号 |
(2016)黔0402执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锦云、吴依土、吴建兴、王正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焦明俊损失人民币672100.94元。二、被告蒋太明对被告陈锦云、吴依土、吴建兴、王正祥应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焦明俊对被告安顺红翔塑料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焦明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04元,由原告焦明俊负担21703元,被告蒋太明、陈锦云、吴依土、吴建兴、王正祥负担162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6-07-25 |
发布时间 |
2017-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