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世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01********0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2民初283号 |
案号 |
(2020)皖1102执2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权家昌、杨金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如被告权家昌、杨金霞逾期不付,由被告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陈元亮、王银辉、杨世海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陈元亮、王银辉、杨世海代为清偿后,有向被告权家昌、杨金霞追偿权;三、驳回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620元,由被告权家昌、杨金霞、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陈元亮、王银辉、杨世海负担。9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