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成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2********1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5560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6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刚莹、柳成波尚欠原告王在宝、高翠娜借款本金32,000元,被告刚莹、柳成波于2020年8月4日前偿还原告王在宝、高翠娜;若逾期,被告刚莹、柳成波偿还原告王在宝、高翠娜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以32,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双方无其他纠纷。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元,由被告刚莹、柳成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