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支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3********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302民初1852号 |
案号 |
(2019)赣0302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江西省萍乡市东南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袁支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支付原告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气款200,132.71元,并从2017年11月17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为4.3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江西省萍乡市东南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氧气瓶16只、二氧化碳瓶24只、12kg丙烷瓶21只、50kg丙烷瓶10只、杜瓦罐1只;三、驳回原告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2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7,392元,由原告负担700元,两被告负担6,6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时间 |
2019-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