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洪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727********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626民初343号 |
案号 |
(2020)内0626执恢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审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洪慧欠原告李有明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744800元,共计1144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邹洪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有明按月利率20‰计算的从2019年1月21起至还清本金为止的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三、被告张建国、乌审旗天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被告张建国、乌审旗天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后,可在偿还范围内向被告邹洪慧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乌审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