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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202********0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202刑初460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25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刑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徐海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37年6月4日止。)二、被告人徐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9年6月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徐飞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严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8年9月2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严顺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王国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罚金限被告人王国术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熊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熊锦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徐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徐欣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徐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徐祥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祝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罚金限被告人祝宇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蔡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蔡冬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杨修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杨修文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陈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陈建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二、被告人曾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被告人曾逸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3天,已折抵刑期7天。罚金限被告人曾逸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三、对各被告人在组织意志内共同实施的诈骗犯罪违法所得3058122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详见清单);对被告人徐海军、徐飞、徐欣、徐祥、严顺、祝宇、蔡冬在组织意志内共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违法所得19700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李江华;对被告人徐海军、王国术在组织意志内共同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违法所得3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其中徐海军20000元、王国术10000元),上缴国库。 对被告人严顺、蔡冬在组织意志外实施的诈骗犯罪违法所得63900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阮剑锋、方玲、陈桂林、夏少琼(其中阮剑锋26100元、方玲19100元、陈桂林8500元、夏少琼10200元);对被告人王国术在组织意志外实施的诈骗犯罪违法所得7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陈桂林、董咸英(其中陈桂林4000元、董咸英3000元);对被告人杨修文在组织意志外实施的诈骗犯罪违法所得17250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董咸英、李江华(其中董咸英13150元、李江华4100元);对被告人祝宇在组织意志外实施的诈骗犯罪违法所得13400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陈桂林、龚玲(其中陈桂林7100元、龚玲6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12-03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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