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沙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11********3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3民初2084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涞水县交通运输局车辆损失费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沙磊赔偿原告涞水县交通运输局车辆损失费12325元(14325元-2000元),公估费1003元,施救费1300元,共计1462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