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金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84********39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457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1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金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借款本金5021.71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208.71元(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给付原告自2020年3月10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七点五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金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