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力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65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商初字第00635号 |
案号 |
(2016)苏0303执2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市利通正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山口信用社借款本金1679009.40元、利息622126.41元,罚息22090.90元,合计人民币2323226.71元(上述借款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11日,其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用30000元。二、被告徐州市荣泰钢结构厂、徐州力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卞静对上述债务向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山口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65元、公告费600元,由四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06 |
发布时间 |
2016-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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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元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12736544596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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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大彭镇侯楼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