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力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65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铜商初字第0573号 |
案号 |
(2014)铜执字第02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欠第三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部分利息(实际是被告法定代表人宋元德与第三人负责人曹景飞2011年5月17日所签订的2000000元借款合同,所产生的欠款。),第三人欠原告郑再斌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70000元(该利息系2011年9月16日出借款至2013年3月22日之间所产生的利息),被告于2013年7月30日前、8月30日前代第三人分别各偿还给原告50000元利息,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前代第三人偿还给原告170000元利息。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前、11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代第三人分别偿还给原告150000元本金,下余借款本金550000元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前代第三人还清给原告。调解之日后所产生的利息从2013年5月13日起算至还清借款本金止,按年借款利率15%计算,利随本清,由被告代第三人付给原告。二、被告徐州力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以上借款本息,等额减少还给第三人江苏金伯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州亿尔分公司(实际是等额减少还给曹景飞相同数额的借款本息)相同数额的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811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4055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第一期还款时一并归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5-06 |
发布时间 |
2015-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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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元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12736544596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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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大彭镇侯楼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