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0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5民初3097号 |
案号 |
(2020)闽0305执37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潘如盛、潘建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本金101250元,并自2020年6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至偿清之日止(折合年利率不得超过24%); 二、潘如盛、潘建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本金200000元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610元; 三、潘国柱、潘志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