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康万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26********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726民初348号 |
案号 |
(2019)辽0726执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黑山县营房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万元及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的利息及罚息52550.02 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9年2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黑山县营房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行使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高媛、康健、康万金、黑山县天马机械制造厂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黑山县营房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高媛、康健、康万金、黑山县天马机械制造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