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亚模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2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2民初5659号 |
案号 |
(2020)苏0902执2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东亚模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永兴全民创业园经支一路东(亭湖区新兴镇三里村民委员会六组盐城成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第3号标准厂房并返还给原告盐城泰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二、被告江苏东亚模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盐城泰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916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期间及标准:从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江苏东亚模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盐城泰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计算期间及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让并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年280800元计算,不足一年,按实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7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4元,由被告江苏东亚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直接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万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2302265987J |
登记机关 |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三里村六组(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