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东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8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1175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4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东磊偿还原告韦海英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22万元,共计25万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果被告刘东磊到期不给付或不完全给付,原告韦海英可就未得款项申请执行。二、原告韦海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刘东磊负担,原告韦海英已垫付。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