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德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01********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271民初1779号 |
案号 |
(2019)甘0271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峪关鑫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嘉峪关市恒基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日起按年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2018年7月2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于2018年8月2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于2018年9月2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二、被告陈德毅、陈丽霞、陈建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以上任何一笔未按期足额偿还,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陈德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时间 |
2019-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甘0271执60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2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