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司明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8265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4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司明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彦同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司明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