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城市吉耀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94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83民初6541号 |
案号 |
(2020)鲁0883执2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城市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80000元,利息106556.3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21日)及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步士贞、邹城市吉耀商贸有限公司、张发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城市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92元,由被告邹城市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步士贞、邹城市吉耀商贸有限公司、张发符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发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83494276970Y |
登记机关 |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邹城市千泉街道兴隆村北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