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覃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7********3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陆民初字第224号(2015)陆民初字第224号 |
案号 |
(2016)桂0922执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儋州顺势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5276512.13元给原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覃建、谭月彩、陈胜、覃俊元、陈学珍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024元,由被告儋州顺势工程有限公司、覃建、谭月彩、陈胜、覃俊元、陈学珍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发布时间 |
2016-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