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南长城锅炉配套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643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303民初3611号 |
案号 |
(2017)辽0303执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济南长城锅炉配套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00 000元。利息自 2012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上项义务时加付4 300元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8-01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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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孟繁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426436465X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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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济南市美里湖经济开发区(民营科技产业园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