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西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07民初4669号 |
案号 |
(2019)桂0107执1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西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飞球自贡高压阀门销售有限公司支付19131元;二、被告广西西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飞球自贡高压阀门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131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至被告偿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82元(原告广西飞球自贡高压阀门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西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时间 |
2019-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107执144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9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13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思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400768917844L |
登记机关 |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西梧州市龙圩镇西南大道3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