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8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702民初5135号 |
案号 |
(2018)皖1702执1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1653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7月25日起以代偿款本金79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止);池州市中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葛良文、梅佳启、纪莉、梅帆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二、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池州市中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池州市站前区青莲路中州大市场的2幢108,108复式、109,109复式(房产权证号皖2016池州不动产权字0030075号)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款优先受偿;对葛良文坐落于贵池区梅村镇的林权证号为(贵林证字(2014)第0000064228号)林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款优先受偿。对纪莉质押的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60万元股权和梅帆质押的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40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葛良文、梅佳启、纪莉、梅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池州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395元。四、驳回原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2元,由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葛良文、梅佳启、纪莉、梅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8-02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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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梅佳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MA2N8MAK2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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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高新区电子产业园A区27号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