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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928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702民初2192号
案号
(2017)皖1702执17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沫、池州市站前区裕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左朝生借款108万元及利息(以10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余沫、池州市站前区裕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左朝生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被告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余沫、池州市站前区裕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沫、池州市站前区裕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08元,由被告余沫、池州市站前区裕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0608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10-24
发布时间
2018-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梅佳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00MA2N8MAK29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池州高新区电子产业园A区27号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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